石家庄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目标明确:2019年要这样建

作者:山西嬴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19-09-26浏览次数:25

4月22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2019年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指出,2019年将扎实推进石家庄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大力倡导高节能标准建筑,继续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75%和公共建筑65%节能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将达到100%。


一、工作思路


2019年,坚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建筑能效和发展绿色建筑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为抓手,不断完善政策,创新机制,高标准、高质量推进石家庄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


二、工作目标


1、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 60%以上。


2、新开工建设超低能耗绿色建筑不低于50万平方米。


3、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不低于100万平方米(含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


4、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


5、大力推广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6、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强制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


7、建设科技在住房城乡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三、工作重点


(一)建筑节能


石家庄市继续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75%和公共建筑65%节能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大力倡导高节能标准建筑,依据《石家庄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 3号),继续把超低能耗绿色建筑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推进试点示范与区域规模发展相结合。没有被动式示范项目的县(市、区)2019年力争推动被动房示范项目。鼓励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及医院病房楼加装新风系统及必要的空气净化设备。


(二)绿色建筑


按照《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在石家庄市范围内继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基础上,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中。鼓励各县(市、区)地标性建筑按照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三)装配式建筑


1.培育示范龙头企业。支持建筑业企业转型发展,新培育1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再建成1条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线,推动装配式全过程BIM技术应用。


2.依据《石家庄审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5号)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局沟通,按照市政府文件时间节点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


3.大力推广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


(四)既改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区)建设局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冬季清洁取暖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石政办函[2017]17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既有建筑节能改进工作的通知》(石政办传[2018]139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改造项目、项目手续及配套资金的落实,确保年度任务目标的完成。


(五)建设科技


1.积极抓好被动式超能能耗建筑技术、绿色建筑技术、装配式建筑技术、行业信息技术、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年版)等示范建设,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科技成果应用,提高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率和工程建设科技含量。


2.推动建设科技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继续开展基于工程建筑全专业、全过程BIM技术应用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增强产业创造新能力,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


(六)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继续按照 《河北省关于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要求,强制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等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要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交付使用,并将其造价列入工程预算。加大土壤源、空气源、污水源以及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推广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力度,配齐人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好、省、市有关政策、标准和会议要求,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促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水平新的提升。


(二)严格监督指导。强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提高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加强被动房施工监管,健全项目常态化巡查监督制度,完善项目监督报告,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责任主体的监管。严格按照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规范评价标识管理方式,鼓励新建和改造绿色建筑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工程给予处罚。规范简化考核程序,通过平时工作情况报送、项目查收和日常管理情况对各县(市、区)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进行评价。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好奖补政策,重点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及基地建设等示范性项目奖励。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建筑节能)奖补资金,安排城建资金对项目进行奖补。


(四)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河北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相关技术标准宣传培训,组织召开装配式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现场观摩会,邀请、省级专家进行专业授课,提升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业务水平。


(五)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微信、自媒体、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宜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公众对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支持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中心增加建设材料现场展示区,营造各方关注、支持发展的良好氛围。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关键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就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行先试。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强化主体责任。压实采购人落实政策的主体责任,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等措施,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比重。

  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对政府工程采购、实施和履约验收中的监督管理,引导采购人、工程承包单位、建材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形成推进试点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到2022年,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政策措施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筑品质得到提升,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对象和时间

  (一)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为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鼓励其他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二)试点项目。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鼓励试点地区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其他新建工程项目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2年,相关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竣工。对于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试点时间。

  三、试点内容

  (一)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市场供给情况和相关产业升级发展方向等,结合有关标准、行业标准等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动态更新《基本要求》,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试点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基本要求》中的相关设计要求、建材种类和具体指标进行微调。试点地区要通过试点,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绿色建筑政府采购相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产品标准,形成客观、量化、可验证,适应本地区实际和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工程设计管理。采购人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基本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严格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设计文件中执行《基本要求》的情况。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程中落实《基本要求》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积极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完善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定价作用,将政府采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增量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三)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采购人要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文件。对于尚未纳入《基本要求》的建材产品,鼓励采购人采购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证或者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

  (四)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通用类绿色建材探索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鼓励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绿色建材,强化采购全流程监管。

  (五)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创新施工现场监管模式,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严格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施工。工程竣工后,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

  (六)加强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试点工作,大胆创新,研究建立有利于推进试点的制度机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共同牵头做好试点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做好试点跟踪和评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难点堵点,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关于《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操作执行等方面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试点情况评估,试点结束后系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成效,形成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的全国实施方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统一各方思想认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主体预期。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效应。

  附件: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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