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政|禁止在外墙薄抹灰系统中使用岩棉板及无机渗透聚苯板

作者:山西嬴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2-06-17浏览次数:25

640.png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切实提升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加快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禁止在外墙薄抹灰系统中使用岩棉板及无机渗透聚苯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建筑保温材料的使用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墙体保温的安全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质量,各县(市)、区新建、改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应严格选用防火保温材料。


(一)禁止在外墙薄抹灰系统中使用岩棉板。岩棉保温板抗拉强度低,耐水性差,在湿热条件下尺寸不稳定,存在空鼓、开裂、脱落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建筑外观和质量安全。自发文之日起,禁止在外墙薄抹灰系统使用岩棉板。对设计中已采用岩棉薄抹灰系统,但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选用其他合格的A级保温材料或者符合、地方防火节能规范要求的技术体系等。


(二)禁止在外墙薄抹灰系统中使用无机渗透聚苯板。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无机渗透聚苯板按非A级材料推广使用,自发文之日起,禁止无机渗透聚苯板作为A级保温材料在外墙薄抹灰系统中使用。


二、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对擅自修改、降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和节能标准,违规使用、地方禁止的外墙建筑保温材料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计单位设计时严禁采用禁止使用的建筑保温材料,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得降低节能标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节能设计专篇及相关节能计算书,设计中采用禁止产品的,不得通过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保温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五)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对违法规定擅自改变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整改。未经整改的,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七)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GB50411-2019)有关要求实施质量监督。


三、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凝聚思想共识,形成工作合力,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坚决杜绝已禁止产品在工程中应用,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



关键词:

去年上海市发文,禁限了绝大部分的外墙外保温体系,包括各种板材的薄抹灰外保温系统和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系统。如今,又一个直辖市重庆市也出台了类似的发文,要求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得采用薄抹灰外保温系统和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薄抹灰系统作为应用了几十年的墙体外保温技术,如今在国内遇到了各种挑战,未来的路该怎么走?行业需要好好思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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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7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或因设计表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主城都市区(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进一步提升非承重墙体砌块自保温、结构与保温一体化、预制保温外墙板等墙体自保温技术应用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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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原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保温工程安全性和可靠性,推进城市建设高品质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禁限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技术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限技术要求

(一)自2022年1月1日通过施工图审查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主城都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二)自2022年7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三)严格执行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推广应用的通知》(渝建〔2018〕502号)、《关于印发<填充墙砌体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要求(修订)>的通知》(渝建绿建〔2021〕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非承重墙体砌块自保温、结构与保温一体化、预制保温外墙板等墙体自保温技术应用规模。

二、加强应用管理

(一)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切实加强外墙外保温材料使用过程管理,严格督促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和材料供应单位落实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安全责任,确保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和施工满足及我市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二)设计单位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设计文件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外墙外保温工程构造做法,材料种类、主要技术指标和燃烧性能等级等技术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质量承担审查责任,应重点审查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做法(包括粘结面积、锚固要求、分隔缝、构造线条、托架设置等)、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等构造措施等要求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四)施工单位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实施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以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55)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外墙外保温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增强网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复检,经复检符合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开展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时,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牢固。采用胶结剂施工工艺的,应对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进行现场拉拔试验,并对粘结面积进行剥离检验;采用锚栓施工工艺的,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保温装饰复合板的锚固件应使其装饰面板可靠固定,并对锚固力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五)监理单位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材料进场和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应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制度,对复检发现外墙外保温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允许使用;应严格落实外墙外保温工程旁站制度,对施工工序、隐蔽工程等进行旁站监督并做好影像记录以备复查,凡发现不符合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负责,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报告。若发现相关单位抽样、封样和送样行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七)材料生产企业应对出厂材料详细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包装标识,具有可追溯性。供应过程中应加强运输过程包装及保护管理,不得以次充好。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开展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切实履行工程质量责任,不得擅自调整工程管理要求。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应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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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在建项目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监管,在每年开展的绿色建筑专项检查中纳入相关内容。对发现外墙保温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设计质量不过关、施工质量不达标、性能等级不符合工程技术应用要求的,应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责令其整改到位。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开展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工作,认真核查外墙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和检测报告等资料,与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的,不得通过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组织相关街道或物业服务单位对辖区内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开裂、空鼓、变形、渗水、脱落等质量缺陷和损坏情况,在保修期限内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超过保修期限的,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 376)、《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责任后及时进行维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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